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争议双方有权各选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可以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如共同选定不成,由本会主任指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如共同选定不成,由本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后,根据仲裁规则由一名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居中裁断的组织。它有三种产生方式:
—、当事人之间共同约定选定的一名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一名仲裁员;
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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